同网继委〔2019〕10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和改进学院党的建设工作,完善党委会议议事决策机制,根据《同济大学关于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的指导意见(试行)》《同济大学学院党政领导工作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的作用,承担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对学院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二条学院党委会议是学院党组织研究和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的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条学院党委会议的议事与决策范围:
(一)讨论和决定党建工作事项;
(二)讨论和决定学院管理的干部相关事项;
(三)讨论学院重要规划、重要规章制度、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与政策措施、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学院年度财务相关工作以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上述事项讨论通过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如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党委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学院班子成员可按应急预案临机处置,事后应向党委会议报告。
第五条党委会议议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委员提出,报党委书记确定,对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
第六条学院党委会议对于干部任免事宜,在提交讨论决定之前,应当在书记、院长以及纪委书记等范围内充分酝酿,相关选拔任用的程序、方法参照学校中层干部选任相关程序;对于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讨论前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会议按照确定的议题进行,凡未经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八条党委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党委会议的出席人员一般为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可根据议题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认列席党委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十条党委会议应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按规定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建议,可在会议之前形成书面意见,委托会议主持人代为表达。
第十一条党委会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出席人员围绕相关议题内容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充分发扬民主,凡属应当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党委书记应当在出席人员全部发表意见后作表态发言,并对每一事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定。
第十三条党委会议表决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确定按照学校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党委会议讨论和表决时,如果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党委会议按照学校文件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等相关信息,经批准公开之前,出席和列席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对违反者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党委会议记录应当全面、规范、准确,在此基础上编发党委会议纪要。党委会议讨论形成的决议、决定,由党委书记审核签发。
第十八条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确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相应程序再次召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党政班子和内设组织机构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以前必须按原决议执行。
第十九条党委会议应当自觉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和监督,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委、学院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
第二十条党委会议实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