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网继委〔2019〕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规范“三重一大”运行程序,推进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现根据《同济大学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同委发〔2017〕18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根据《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 同济大学学院党政领导工作办法>的通知》(同委〔2018〕131号)的要求,学院党政议事决策制度包括党的委员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院务会议制度三项制度。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
学院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教职工切实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贯彻实施的措施;
(二)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三)根据学校总体发展战略,研究决定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方向、办学资源调配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学院干部人事、奖惩、分配、经费、资产管理、职称评定等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废止;
(五)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审定;
(六)涉及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改革方案和有关政策的决定;
(七)学院下设机构的设置、调整、撤销及主要岗位的设置、调整以及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培养、引进、评聘等干部人事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办学规模、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政策;
(九)院级荣誉称号的授予,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推荐;
(十)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学院基本建设规划、重大项目立项;
(十二)学院国内外合作办学、重大合作交流以及因公出国(境)人选的选派;
(十三)学院院庆及学校校庆等重大活动安排;
(十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
(一)学院中层干部的培养、推荐或任免;
(二)学校处级后备干部人选的培养与推荐。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
(一)未列入预算的5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修缮工程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与设备采购等;
(二)国内外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
(三)学院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一)未列入预算项目,单项支出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的资金支出款项;
(二)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八条 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
学院党的委员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关系学院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二)民主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征询意见和建议。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在讨论学院干部任用的议题前,应听取学院行政班子中非党委委员的意见,并在会上报告听取意见的情况;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依照规定应提交学院教职工大会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学院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同时学院决策机构将视情况研究处置方案。
第九条 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法办事。
(二)凡需党的委员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和院务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党的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学院行政负责人不是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时可以列席有关会议。讨论问题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委员半数为通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如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由主管负责人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会议前要事先确定议题,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六)凡前次会议作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方可复议。
(七)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主要负责人应当汇总讨论情况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条“三重一大”决策按照学校文件规定执行回避制度、公开制度、督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特别要将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和反对意见记录在案。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第十二条 学院决策要通过学院院务会进行部署、落实,分管领导通过院务会协调相关部门,并进行督办。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党政负责人反馈,并通过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进一步研究。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网络教育学院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同委继网〔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