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网继委〔2019〕11号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议事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同济大学关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指导意见》《同济大学学院党政领导工作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党政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学院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与决策范围:
(一)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学院贯彻落实举措;
(二)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岗位等级调整、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调整的重要事项;
(四)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院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和处分、年度考核等关系师生员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以及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事项;
(六)学院内设机构设置和调整的相关事项;
(七)学院教学管理、合作办学、安全稳定、招生、社会服务、校友联络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向学校和上级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事项;
(九)其他需要党政共同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其中(二)(三)(四)(五)项内容,应先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条如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学院班子成员可按应急预案临机处置,事后应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后确定。对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必要时应向学校请示报告。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五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前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基层党组织等途径广泛听取意见。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临时召开。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应包括学院正副书记、正副院长、工会主席。不在党政领导班子内的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以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其他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应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按规定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建议,可在会议之前形成书面意见,委托会议主持人代为表达。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报告情况。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对每一事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定。如对议题存在重大分歧,应暂缓决策。必要时可向学校请示报告。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党政负责人交替召集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到会人员不少于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根据讨论事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为通过。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一般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专职组织员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完整记录决策过程。除不宜公开的内容,会议纪要须通过适当方式在学院内公开,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须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学校文件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相关事项,经批准公开之前,出席和列席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对违反者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应当全面、准确、规范,在此基础上编发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形成的决议、决定,由学院党政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发。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确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相应程序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党政班子和内设组织机构必须坚决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提出,但在决定改变前必须按原决议执行。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和监督、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委、学院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
第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本议事规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同继发〔2014〕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