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符合以下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包括实践性环节),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2)通过本专业的三门学位课程考试;
(3)通过英语学位课程。
2.英语学位课程成绩要求:
英语学位课程学校不单独组织考试,学位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皆可认定为学业水平外语成绩合格。
(1)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简称CET4)或大学英语六级(简称CET6)考试,笔试成绩425分及以上;
(2)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简称PETS3)笔试成绩合格。
(3)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英语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自证书落款日期起,至学校正式受理学士学位申请日期止,四年内有效。
3.授予程序:
(1)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其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须在毕业后两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位申请;
(2)每年11月(1月批次)和5月(7月批次),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可进行学士学位线上申请登记。受理申请的具体时间以学校发布信息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3)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者进行学位资格审查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
4. 如因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时完成各类相关考试的学生,可适当顺延学位授予时间。
同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