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继内〔2021〕11号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业余、函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第二条 学生应按相关专业培养方案安排的课程进行学习。符合课程学分认定和免修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认定某些课程学分和免修某些课程。
第三条 学分认定和免修课程的总学分数一般不超过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1/4。
第四条 培养方案中的学位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或有实验、设计的课程不得申请学分认定和免修。
第五条 学生申请学分认定和免修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其原修读的课程必须在科目名称、学习层次、教学要求、学分、考核方式等方面与申请学分认定和免修课程的要求相同,且原考试成绩必须在70分及以上。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课程学分认定,并需交验原始毕业证书或成绩单及相关资料:
1.入学前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同层次毕业证书,其所修读的课程与申请学分认定的课程要求相同,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上的可申请相应层次课程的学分认定。
2.入学前已取得经教育部承认的国外高校同层次毕业证书,其所修读的课程与申请学分认定的课程要求相同,考试成绩在70分及以上的可申请相应层次课程的学分认定。
3.符合我院关于上海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学分转换的暂行规定要求者。
4.经学院批准在我院单科进修课程成绩合格者。
5.经我院认可的其他有关学分认定课程。
第七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免修相关课程,并需交验原始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及相关资料:
1.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取得本、专科相同课程考试合格证的,可申请相应学历层次课程的免修。
2.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者,经认定成绩在两年之内有效的学生,可申请免修相关课程。
3.持国家级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者,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
4.护理学专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免修毕业实习:
(1)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现从事护理专业工作的学生。
(2)本专业大专学历,现从事护理专业、及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学生。
(3)本专业中专学历、现从事护理专业、及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七年以上(含七年)的学生。
第八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免修英语课程,并需交验原始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及相关资料:
1.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以上(含四级)考试者,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成绩在四年有效期内。
2.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3级)(PETS-3),获得笔试成绩合格证书,并在四年有效期内。
3.取得高等教育本、专科自学考试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者,可申请相应层次英语课程的免修。
4.入学前已取得英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者,可申请免修非英语专业的本科英语课程。
第九条 凡符合条件者必须于学期初向学历管理中心提出课程学分认定的申请,填写学分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原始毕业证书或成绩单。由学历管理中心组织相关学科教学指导小组负责对学生申请的课程进行学分认定审核。学历管理中心出具同意课程学分认定的通知。经认定的课程的成绩按原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记载。
第十条 免修课程的申请和审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凡符合条件者必须在每学期开学二周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申请免修者必须填写免修申请表,并将有关原始材料和复印件交学务专员,经相关院系或任课教师审核,由学务专员出具同意免修或不同意免修的通知。成绩以“免修”字样记载。学院仍提供学生免修课程的学习条件,学生应缴纳相应免修课程的学费。
第十一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学院组织的相关学科教学指导小组讨论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若与之前其他文件相冲突,以本文件为准。